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643号原告蓟县上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江,镇长。委托代理人许文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广平。委托代理人赵桂兰(系秦广平之母)。被告蒙玉国。本院受理原告蓟县上仓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秦广平、蒙玉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上仓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香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