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薛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傅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
薛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薛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傅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