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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刑初字第46号

李某甲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鸡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领,农民。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2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继承纠纷持刀到其妻子的大爷董某丁家中,要找董某丁的儿子董某甲解决问题。得知董某甲不在家后,李某拿刀威胁董某丁要其叫董某甲回家。邻居董某乙过去劝拉,在推搡过程中李某将董某乙的手上和上衣多处划破,之后李某又将董某丁家街门洞内的电动车蹬坏。鸡泽县店上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带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求本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继承纠纷持刀到其妻子的大爷董某丁家中,要找董某丁的儿子董某甲解决问题。得知董某甲不在家后,李某拿刀威胁董某丁要其叫董某甲回家。邻居董某乙过去劝拉,在推搡过程中李某将董某乙的手上和上衣多处划破,之后李某又将董某丁家街门洞内的电动车蹬坏。鸡泽县店上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带走。另查明,经鸡泽县店上乡南庄村委会调解,李某向董某丁赔礼道歉,并一次性给付董某丁7500元,取得董某丁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供述,2012年11月27日上午,我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子骑着摩托车去董某甲家,董某甲父亲董某丁、母亲苏某先后从东屋里出来,董某丁问什么事,我让他把董某甲叫出来,他说董某甲没在。我就从兜里掏出刀子把他推到墙根,让他叫董某甲回来,董某丁说有事给他说。这时有个男的来了,问我做什么,我说不碍你的事让他出去,我举着刀往他跟前走,我拿着刀往街门外推那个男的。我见街门底下有个电动车就把电动车蹬倒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我带走了。2、被害人董某丁陈述,2012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多钟左右,我和我媳妇苏某正在东屋时,听见院里有摩托声,我们就出东屋门看,见李某拿着刀在院子里站着。他说找董某甲,我说没在家,他说给老勋打电话,我说没号码。李某就上来拽住我的领子,把我推倒墙边,把刀横放在我脖子上,他说要捅了我。我妻子把我自己家的侄子董某乙喊了过来,李某被拉开后就往外推董某乙,他走到街门底下时还从街门下拿了个凳子要砸董某乙,董某乙挡了一下,没砸住。李某又举起刀子冲董某乙比划,两人拉扯着一直走到街门口,李某把街门洞内把电车蹬倒,又在上边剁了几脚。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李某带走了。后村大队干部多次来我家做工作,李某和我家又是亲戚关系,也同意赔我钱,所以我原谅李某不再追究李某任何责任。3、证人董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上午,我在村西建筑队干活时邻居张某说李某乙拿着刀子在家闹事。我就打电话报警后就往家走,走到天地庙哪儿李某乙母亲怕我和李某乙打架就说让我先别回去,我在那待了有5分钟左右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回家了。4、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上午九点左右,听见院里有摩托车声音,我见李某乙骑着摩托到我家院子里喊让小勋出来,我说小勋没在家,李某说打电话让小勋回来,我说不知道电话号码。这时候我丈夫董某丁从屋里出来对李某说:“你来我家发啥疯。”李某上前封住董某丁领的按到地上,拿出刀子放到董某丁的脖子上说:“我弄死你,弄死你我也不解恨。”我就喊邻居董某乙过来,董某乙就和李强岭两个人拉扯到一块,一直到街门洞下,李某拿着刀子向董某乙身上乱划,后来李某把董某乙推出街门。李某扭过头用脚把我家电动车蹬倒,朝电动车上蹬了几脚,还把一个凳子摔坏了。5、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听见董某丁家有人吵吵,到董某丁家院子见李某手里拿着刀子正在和董某丁吵吵,后把董某丁摔到地上。我就去拉李某,李某把我推到街门洞下,在拉扯过程中李某用刀子把我左肩膀衣服上划了个口子、左手划伤了、衣服袖子也划破了,李某把我推出街门后,把董某丁家把街门洞下的电动车踹倒了。后来我心里害怕就没有再进去,之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6、证人胡某证言证实(系李某母亲),2012年11月27日上午10点来钟,李某媳妇过来找我说李某拿着刀子骑着摩托车去后街找董某丁了,因为董某丁与李某丈人董戊的遗产存在纠纷,李某的精神又不好,我担心出事就赶紧骑着自行车去后街,到董某丁巷子口见董某丁儿子董某甲找东西要去跟李某打架,被我劝住了。我走到董某丁街门口时,见李某在董某丁街门洞内躺着,董某丁和董某丁媳妇在街门外边不远处立着。我上去问李某怎么了,他没吭声,我就过去跟董某丁说好话。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李某带走了。7、证人董某丙证言证实(系李某媳妇),我娘家和董某丁家因继承有纠纷的事,李某都知道。2012年11月27日早晨约7点来钟,因为前几天李某收玉米赔了钱,我吵了李某几句话,在加上这几天李某没吃帮助睡觉的药,于是李某就着了急,去玩电脑去了。后我婆婆过来让李某将秤还给别人,李某着了急将茶几、椅子物品砸坏后骑着摩托车出去了。具体往那儿去了,我也不知道,后来听说去找董某丁了。8、作案工具刀子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辨认后表示无异议。9、调解书证实,2012年12月3日,经鸡泽县店上乡南庄村委会调解,李某向董某丁赔礼道歉,赔偿董某丁7500元,董某丁表示对李某谅解。10、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董某乙手上伤及衣服被划破情况照片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闯入董某丁家中,持刀与董某丁发生争执,并将董某丁家中电动车蹬坏,严重妨碍董某丁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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