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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55号

董卫鹏诉贺秋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董卫鹏,贺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董卫鹏,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贺秋宁,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

原告董卫鹏与被告贺秋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卫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董卫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卫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卫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康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