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董卫鹏,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贺秋宁,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
原告董卫鹏与被告贺秋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卫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董卫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卫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卫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康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