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元,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宋振亮,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宋军,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志元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振亮、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振亮、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振亮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本金8万元(此款于8月15日已支付),又于2013年9月29日支付剩余本金2万元,利息10330元,本息共计30330元(此款当庭付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420元,共计2670元,由被执行人宋振亮承担,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建国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进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