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时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解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