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华。委托代理人朱幼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博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华。原审第三人刘文杰。原审第三人俞惠忠。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志学。
上诉人蔡永华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博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文杰、俞惠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永华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永华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永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蔡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凯
代理
审判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