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被告王宇,农民。被告刘同祥。被告张兰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宇、刘同祥、张兰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