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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524号

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宇、刘同祥、张兰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宇,刘同祥,张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军。被告王宇,农民。被告刘同祥。被告张兰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宇、刘同祥、张兰香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