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4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以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高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