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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4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以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高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