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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商初字第1192号

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宏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家园99号。法定代表人曹运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有宪,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宏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71-10号,现住所地无锡市春江花园203号202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儒桢,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

原告无锡运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宏韵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有宪、被告宏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儒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发公司诉称:2011年8月2日,运发公司与宏韵公司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协议,约定宏韵公司将丹阳名都超市界牌店工程(以下简称名都超市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发包给运发公司施工,包工包料,包括施工现场清理,制作零星工具、外墙脚手架、铺竹片、挂安全网、脚手架基础垫块制作及脚手架拆除后种类材料的整理;工程工期从2011年8月8日到同年10月8日,超出按每天500元租金计算;工程造价按实搭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5元,工人与材料进场付4万元,余款架子拆除之前付清。该工程总造价12.3万元,由于所搭脚手架于延期拆除,宏韵公司应支付延期租金1.35万元。宏韵公司已支付10万元,现尚欠工程款2.3万元及延期租金1.35万元。现放弃要求宏韵公司支付延期租金,请求判令宏韵公司支付工程款2.3万元。

被告宏韵公司辩称:

一、双方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协议属实,工程总造价为12.3万元,宏韵公司已于2011年8月18日、同年11月2日分别支付运发公司4万元、6万元。2011年11月8日,运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运发至名都超市工程现场要求结清余款,经协商,双方同意以3万元结清所有款项,宏韵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新当场向曹运发支付现金3万元,并由曹运发出具收条,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但现在收条找不着。

二、运发公司主张的款项性质为租金,其起诉已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运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运发公司与宏韵公司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协议,约定宏韵公司将名都超市工程的架手架工程承包给运发公司施工,包工包料,包括施工现场清理,制作零星工具、外墙脚手架、铺竹片、挂安全网、脚手架基础垫块制作及脚手架拆除后种类材料的整理;工程工期从2011年8月8日到同年10月8日,超出按每天500元租金计算;工程造价按实搭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5元,工人与材料进场付4万元,余款架子拆除之前付清。2011年11月4日,运发公司拆除所搭脚手架。诉讼中,双方确认工程实搭面积4960平方米,总造价为12.4万元,双方同意按12.3万元结算。宏韵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同年11月2日分别向运发公司支付4万元、6万元。上述事实,有脚手架搭设工程协议、拆除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活期帐户明细查询、员工身份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运发公司否认收到宏韵公司所称的现金3万元,宏韵公司申请证人许石新出庭作证。许石新陈述:前年,我在蔡建新那里做装潢工作,他派我到名都超市工程做项目经理。运发公司拆除脚手架,最后一批运走的时侯,大概2011年11月底,曹运发过来向蔡建新催款,蔡建新让我和他一起到名都超市附近曹运发的汽车里给了曹运发3万元现金,一扎一万,一共3扎,面值都是100元的。当时蔡建新跟曹运发讲,双方结清了,曹运发说好的。当时好象蔡建新让曹运发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是写的什么内容没有看过。经质证,运发公司对许石新的身份无异议,认为许石新参与了诉讼中的调解,不能作为本案证人,且许石新原系宏韵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运发公司与宏韵公司签订的脚手架搭设工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运发公司的义务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在约定期限内为宏韵公司搭建和拆除脚手架,宏韵公司的义务是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运发公司向宏韵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宏韵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双方约定超过工程期按每天500元计算租金内容,该内容意思表示明确,应属租赁合同关系。运发公司放弃要求宏韵公司支付延期租金,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许石新关于蔡建新支付款项的时间与宏韵公司的主张存在较大出入,且许石新对于曹运发是否出具收条也记忆不清,故仅凭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宏韵公司主张的已支付现金3万元的事实,宏韵公司有责任对反驳运发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宏韵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曹运发收到3万元并出具收条,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运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宏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运发公司报酬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宏韵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运发公司预交,宏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运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