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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71号

莫盛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盛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盛富,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镇隆镇拥平村下垌屯***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盛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盛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7月23日傍晚7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经密谋盗窃后,窜到平南县大安镇桂花路55号门口,盗窃了梁XX停放在那里的价值人民币5980元的桂RMK6**银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

二、2012月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经密谋盗窃后,窜到桂平市木乐镇东成路木乐工业园骏达纺织厂B区门口,盗窃了黄XX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263元的桂R6BM**黄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

三、2012月7月31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经密谋盗窃后,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恒泰开发区覃志贵服装厂门口,盗窃了胡XX停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165元的桂R6EY**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

四、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莫盛富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振兴开发区活力啤摊门口,盗窃了刘XX停放在那里的价值人民币8165元的桂R7AS**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

五、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2月9日间,已被起诉的莫X南、莫X钦、莫X坚将在平南县城区盗窃陈XX、华XX、欧XX、覃XX、李XX、罗XX、何XX的七辆共价值人民币55157元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驾驶到广东省肇庆市交给被告人莫盛富,通过被告人莫盛富将该七辆赃物摩托车销售给他人。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莫盛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盛富提出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23日傍晚7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密谋盗窃后,窜到平南县大安镇桂花路55号门前,盗窃了梁XX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5980元的桂RMK6**号银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盛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平价认鉴字(2013)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月7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密谋盗窃后,窜到桂平市木乐镇东成路木乐工业园骏达纺织厂B区门口,盗窃了黄XX停在该处价值人民币8263元的桂R6BM**号黄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与同伙又窜到该镇恒泰开发区覃志贵服装厂门口,盗窃了胡XX停在该处价值人民币8165元的桂R6EY**号银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涉案的二辆摩托车扣押并分别返还给失主黄XX、胡XX。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盛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胡XX陈述、证人陈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在逃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平价认鉴字(2013)1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莫盛富伙同他人密谋盗窃后,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振兴开发区活力啤摊门口,盗窃了刘XX停放在那里的价值人民币8165元的桂R7AS**号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涉案的摩托车扣押并返还给失主刘XX。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XX证言证实,2012年8月1日早上7时多,其在自家猪栏发现三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黄色、一辆银灰色、一辆白色,均没有车牌,即打电话问其丈夫莫盛富,他承认是和“广东佬”昨天在桂平市木乐镇盗窃的。当天下午3时许,公安民警到来找其丈夫,并扣押了那三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2、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2年7月31日晚23时许,其驾驶一辆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到桂平市木乐镇振兴开发区活力啤酒摊门口,后入去喝酒。约半小时后就发现摩托车被盗了。被盗摩托车的车牌号是桂R7AS**,车架号是LWBTCG18C1041635,发动机号是12D0068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桂平市木乐镇振兴开发区活力啤摊门口。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日从被告人莫盛富家猪栏处提取了本案赃物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车架号是LWBTCG18C1041635,发动机号是12D00685的摩托车所有人是刘XX。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莫盛富猪栏处提取的本案赃物摩托车依法予以扣押。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发还给失主刘XX。8、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2)18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刘XX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8165元。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莫盛富指认盗窃刘XX摩托车现场。10、被告人莫盛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初,其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打工时认识一个专门收购单车、摩托车的“四川佬”。同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2点,其在桂平市木乐镇振兴开发区一间服装厂门口发现停放有一辆没有上大锁的女装摩托车,见四周无人,就走到那辆车,碰了一下发现没有报警器响,就用工具把摩托车的电门锁撬烂,把车开回家里,藏在自家的猪栏里。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四川佬”来到其家说要一起去偷车。第二天,其和“四川佬”在桂平市木乐镇恒泰开发区的招牌旁边发现停放有一辆没上锁的女装摩托车,“四川佬”负责“放风”,其用工具将摩托车的电门锁撬烂后再将车发动后开回家并藏在自家猪栏里,“四川佬”则留在木乐镇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其藏好车又到木乐镇与“四川佬”会合,后二人又在木乐镇一个宵夜摊附近盗窃了一辆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同样将车藏在猪栏里。第二天其老婆说公安民警到家里找其,并扣押了那三辆摩托车。

四、2012年11月22日至2012年12月9日间,莫X南、莫X钦、莫X坚(均已判刑)将在平南县城区盗窃陈XX、华XX、欧XX、覃XX、李XX、罗XX、何XX的七辆价值共人民币55157元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开到广东省肇庆市,通过被告人莫盛富将盗得的上述七辆摩托车卖给他人。还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莫盛富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眉焦路二巷4号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盛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莫X南、莫X钦、莫X坚、陈XX、华XX、欧XX、覃XX、李XX、罗XX、何XX证言、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平价认鉴字(20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天网工程照片、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盛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莫盛富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介绍他人买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盛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成立。被告人莫盛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莫盛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盛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莫盛富犯罪所得白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是09G00848,车架号是991015903)一辆,返还给被害人梁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梁浩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江云

人民陪审员  周锦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永谈黄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