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福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