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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201号

吕某某诉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福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