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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613号

陈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 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