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拱如,女。
委托代理人:高洁,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陈拱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发启
代理
审判员 孙 志
人民陪审员 卞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茜
书 记 员 徐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