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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093号

刘天如与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勤、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赛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天如,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勤,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赛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刘天如,男,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董事长。被告张勤,男,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赛锋,总经理。被告王赛锋,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刘天如诉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勤、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赛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承包土建工程,工程完成后,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1644元。对账后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剩余36644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6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赛锋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经告知原告又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天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培凤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刘凌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振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