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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75号

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与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张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上诉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素芬

代理

审判员  杨 谦

代理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