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上诉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素芬
代理
审判员 杨 谦
代理
审判员 周祖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