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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35号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35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代理人张丽容,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林增荣,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杨闰兰,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闰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闰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莫营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