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份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被执行人樊彩玉。被执行人黄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文岐、孔菊莲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19422.80元(未计算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
审判员杨骐铭
审判员郭建军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