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高民申字第88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怡,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昆明市盘龙区日新怡明印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范培红、彭振兴,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兆康,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怡因与昆明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丽
代理
审判员 杨 丽
代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