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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任昌华与被执行人陈勇、吴新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昌华,陈勇,吴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任昌华,××,××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被执行人陈勇,××,××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吴新英,××,××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任昌华与被执行人陈勇、吴新英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昌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融民一初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5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勇、吴新英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执字第16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锦

审判员 吴国社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