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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特字第40号

申请人田成须与被申请人田炳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田成须,田炳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田成须,男,汉族,上海XX局南京XX段部门经理。被申请人田炳和,男,汉族,上海XX局南京XX段退休工人。指定代理人田菲斐(系被申请人孙女),女,汉族,上海XX局南京XX段工人。申请人田成须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田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成须陈述其父田炳和2003年4月,因患脑梗塞和血管性痴呆,造成全身瘫痪,语言、听力等功能全部丧失。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要求依法宣告田炳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田炳和有脑梗死、痴呆病史多年。近年卧床,不能言语,不识家人,无任何主动意思表示。2013年8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田炳和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现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4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田炳和系器质性痴呆(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田炳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甘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李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