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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官民一初字第1684号

马玲会诉陈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玲会,陈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官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马玲会,女。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烛天,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新民,男。

原告马玲会诉被告陈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玲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烛天、被告陈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陈新民驾驶昆明0420060号电动自行车行至昆明市北京路与拓东路交叉口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左手腕佩戴的玉石手镯受损,出现三条裂痕,被告陈新民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玉石手镯价值人民币48000元;2、医疗费397.16元;3、误工费1200元;4交通费200元。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新民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手镯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实本案事发经过、损失认定(原告受伤、佩戴手镯受损),及责任划分;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手镯在交通事故中受损。2、照片5张(原告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拍摄),欲证实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佩戴的手镯受损(出现裂痕)、身体受伤(皮肤擦伤);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3、病例一本、《医疗费》三张,欲证实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况,产生医疗费397.16元;被告质证称无异议。4、“交款单”一张,欲证实原告受损的手镯于2008年6月29日在金格百货购买,购买价格为7548元;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5、手镯一只、检验合格证书一张,欲证实原告受损手镯的实物现状,已断裂成两截;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陈新民无证据提交法庭。证据1、2、3、4、5形式真实、内容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证。原、被告就本案事实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手镯的损伤是否为本案交通事故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原、被告发生碰撞后致原告倒地受伤,进而致原告左手腕佩戴的手镯受损,“照片”证实了手镯出现裂痕,原告皮肤擦伤,“病例”证实了原告皮肤擦伤,物证“手镯”证实了手镯现已断裂成两截,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认定原告手镯的损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其倒地后,磕碰形成。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5月17日,被告陈新民驾驶昆明0420060号电动自行车,行昆明市北京路与拓东路交叉口时,与行人原告马玲会发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受伤,其左手腕佩戴的手镯受损(出现裂痕)。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陈新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次日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医,诊断为:皮肤擦伤,局部肿胀。花费检查、治疗费397.16元。原告受损的手镯购买于2008年,购买价格为7548元,现已断裂成两截。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97.16元;2、手镯毁损假价值7548元(原告主张手镯的毁损价值为48000元,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玉石手镯的主要价值体现为收藏、佩戴,故断裂后应认定为价值完全毁损,本院依据购买价格认定其毁损价值)。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新民的交通肇事行为致原告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本院认定的原告因本案交通造成的上述损失共计7945.16元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玲会经济损失7945.16元;

二、驳回原告马玲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新民承担,余额525元退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张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