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萍。委托代理人张新华。被告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涌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新琴
审 判 员 顾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