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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85号

卢建军与彭传康、姜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建军,彭传康,姜同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85号

原告:卢建军,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彭传康,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姜同勇,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军与被告彭传康、姜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军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同勇所有的皖MA7V**号汽车一辆(车辆登记人王桃),并以卢峰所有的皖M162**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姜同勇所有的皖MA7V**号汽车一辆(车辆登记人王桃);

二、查封原告卢建军用以担保的卢峰所有的皖M162**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恒飞

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