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85号
原告:卢建军,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彭传康,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姜同勇,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军与被告彭传康、姜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军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同勇所有的皖MA7V**号汽车一辆(车辆登记人王桃),并以卢峰所有的皖M162**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姜同勇所有的皖MA7V**号汽车一辆(车辆登记人王桃);
二、查封原告卢建军用以担保的卢峰所有的皖M162**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恒飞
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