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苍山,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汤杰明,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赖静华,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超市售货员。被告汤卫西,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汤杰峰,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杰明、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由
审判员李卫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毅、被告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杰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汤杰明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茶叶加工,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15日,月利率为9.517583‰,逾期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并由汤卫西、汤杰峰作为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人。借款人汤杰明因经营管理不善,借款期满后无法归还借款,至今仍结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5464.63元(利息计至2013年8月16日)未归还。
被告汤杰明与被告赖静华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汤杰明、赖静华共同偿还欠原告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13年8月16日,尚欠利息5464.63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日止,按照月利率14.276375‰计算);2、被告汤卫西、汤杰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答辩没有还款能力,这笔贷款是汤杰明借的,应由汤杰明自己还款。被告汤杰明未作书面答辩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汤杰明于2012年6月19日因茶叶加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9.517583‰,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15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4.276375‰计算或者加收利率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被告汤卫西、汤杰峰为汤杰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汤杰明在借款期满后,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尚欠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5464.63元(利息截至2013年8月16日止)至今未归还。被告汤杰明、赖静华于2002年7月1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赖静华在庭审时还确认其陪汤杰明去信用社签订本案借款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存款明细帐证明、被告汤杰明和赖静华结婚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核,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内容合法,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汤杰明,汤杰明应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汤杰明、赖静华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8月16日,尚欠利息5464.63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4.276375‰计算),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是被告汤杰明、赖静华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在保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汤卫西、汤杰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提出没有还款能力,这笔贷款是汤杰明借的,应由汤杰明自己还款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杰明、赖静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8月16日,尚欠利息5464.63元,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4.276375‰计算);被告汤卫西、汤杰峰对被告汤杰明、赖静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汤卫西、汤杰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汤杰明、赖静华追偿。被告汤杰明、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5元,由被告汤杰明、赖静华、汤卫西、汤杰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卫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爱玲附注: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