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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执复字第1号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3-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张万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中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市场西门。

法定代表人:柴海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万存,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3日,住兰州市佛慈大街亚太花园*号*单元***室。身份证号:620302197509230279利害关系人(原执行异议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号远洋光华*座**层。

法定代表人:睿珂琪(JOHNGERARDRAKOCY)。申请复议人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执字第31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与张万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5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张万存占有使用的沃尔沃履带式挖掘机一台。2013年4月1日,案外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公司为被扣押的挖掘机的所有权人,请求金川区人民法院解除扣押,并提供了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存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等证据。金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沃尔沃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以(2012)金执字第311-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张万存使用的沃尔沃履带式挖掘机的扣押。申请复议人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张万存和新疆星沃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星沃公司)签订了购买挖掘机的销售合同,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张万存在签订销售合同后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有欺诈之嫌。申请复议人请求:1、撤销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执字第311-1号执行裁定书;2、对张万存使用的沃尔沃履带式挖掘机依法拍卖后偿还债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存与新疆星沃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号:XJXSRXJ14171)》,约定张万存以1980000元的价格向新疆星沃公司购买沃尔沃履带挖掘机一台(型号:EC360BLC、序列号为36460),该合同17.3项下规定:“就本合同的标的物,若买方与卖方指定的出租方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则自卖方与出租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买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均已生效时起,本合同自然失效不再履行。买方已付的首付货款自动转为出租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2011年9月29日,张万存与沃尔沃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张万存向沃尔沃公司融资租赁沃尔沃履带式挖掘机一台(型号:EC360BLC,序列号—36460),指定供货人为新疆星沃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止,并将租赁内容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协议同时约定,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沃尔沃公司是租赁设备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设备不得被用来承担任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设备不属破产财产。在租赁期间内,租赁设备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三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予以认可。同日,沃尔沃公司又与新疆星沃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沃尔沃公司以1980000元的价格向新疆星沃公司购买该沃尔沃履带挖掘机一台。之后,张万存按合同约定向沃尔沃公司支付首期租金53382元,沃尔沃公司向张万存交付了租赁设备。以上事实有沃尔沃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编号:XJXW2011RZJ)417》、《融资租赁协议(编号:F106554)》、《供货合同(编号:F106554—P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初始登记(编号:00406402000051172300)》、张万存向沃尔沃公司还款记录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沃尔沃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存、新疆星沃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编号:F106554)》、《供货合同(编号:F106554—P号)》均符合法律规定。该融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人为沃尔沃公司,承租人为张万存,供货人为新疆星沃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沃尔沃公司是租赁设备的唯一所有权人,即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涉案的沃尔沃履带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为沃尔沃公司。虽然被执行人张万存与新疆星沃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编号XJXW2011RZJ417)》,但根据该合同17.3项之规定,在张万存与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编号:F106554)》、沃尔沃公司与新疆星沃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编号:F106554—P号)》后,《销售合同(编号XJXW2011RZJ417)》自动失效。故《销售合同(编号XJXW2011RZJ417)》与《融资租赁协议(编号:F106554)》、《供货合同(编号:F106554—P号)》内容并不矛盾。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案外人沃尔沃公司的申请解除对挖掘机查封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沃尔沃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存存在欺诈,申请复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金昌市柴氏粮油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兴昆

审判员  李军年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月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