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吴方建。被告王品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建与被告王品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方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方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方建负担。
审 判 长 邢 建
人民陪审员 蔡 永 林
人民陪审员 戈 金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欧阳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