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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刑执字第18号

魏月群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月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年××月××日审阅:××××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校对:年月日校对审核:承办人

书记员标题: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舟普刑执字第18号罪犯魏月群,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六横镇平蛟中心村青山岙里青山7号。2013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魏月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前,罪犯魏月群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医鉴字第2013-16号《医学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罪犯魏月群患有“宫颈癌根治术后放化疗后,膀胱阴道瘘,双输尿管支架,尿路感染”,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魏月群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