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志。委托代理人孙桂芳,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新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批准免交)。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