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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1718-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潘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潘道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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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71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潘道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潘道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唐卫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