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红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南通超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桃源镇***。法定代表人冯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进尧,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8219**********,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所地*******。被告南京能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施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超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超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进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能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超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数控机床修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数控雕铣机进行大修,合同对单价、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和交货地点均作了约定,并定于同年5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一台雕铣机的修缮要求。当日,原告按约支付了50000元预付款。但是截至交付期,被告未按约交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隐瞒未开始修缮的事实。此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已无能力再生产。7月26日经被告同意,原告将机床拉回,被告承诺返还预付款,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机床修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返还50000元预付款。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数控机床修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数控雕铣机进行大修,合同对单价、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和交货地点均作了约定,并定于同年5月20日前修缮完毕并交付。当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一台雕铣机的修缮要求,同时原告按约支付了50000元预付款。此后被告未按约交付。7月26日经被告同意,原告将机床拉回,交给其他厂家修理,但被告未返还预付款,因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机床修缮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50000元预付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修缮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已经将维修的机器返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数控机床修缮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13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