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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自民一终字第205号

张宗付与付一勋、周正芬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宗付,付一勋,周正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付,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元利,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一勋,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森,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交通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芬,女,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森,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李桥镇交通路**号。

上诉人张宗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宗付于2013年9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宗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宗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宗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干林

代理

审判员 吴 彩 霞

代理

审判员 陈 品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胜 果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