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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36号

计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计秀连,吴振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计秀连,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号2-15-3室,身份证号码:210104197210135221。

被告:吴振彬,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杜欣阳家具经销处售后经理,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211481198105044031。

委托代理人:梁海英,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秀连诉被告吴振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秀连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秀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振刚

代理

审判员  栾 兰

人民陪审员  徐吉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