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沈锦伟。委托代理人傅丽红。被告沈小行。被告高幼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沈小行、高幼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