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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执字第9号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吕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吕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执字第9号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吕某,男,汉族,住谷城县石花镇大峪桥社区3组。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处理吕某土地行政违法一案中,吕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石花镇大峪桥社区3组土地新建住宅。该局认为其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若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将造成被申请人逃避执行。

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请,请求对吕某所占用石花镇大峪桥社区3组土地予以保全,维护土地原状。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吕某占用石花镇大峪桥社区3组土地予以保全(保全土地现状以送达之日起为准,保全期间当事人应保持现状,不得建设、占用或者其他有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会军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