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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彦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