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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275号

赵自生、苏左元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自生,左元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赵自生,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左元才,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左元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左元才的银行存款9万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