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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671号

顾素莲与张全安、杭州辛普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全安,顾素莲,杭州辛普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素莲。

原审

被告:杭州辛普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安。

上诉人张全安为与被上诉人顾素莲、原审被告杭州辛普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848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全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由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审理不合适。因为上诉人路途遥远,可能无法按时参加法院开庭,导致不便;上诉人相应资产、个人详细情况等都不在杭州,法院审理过程中难以对整个案情形成直观全面了解。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杭州辛普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全安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祖 辉

代理

审判员  周平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