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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396号

梁开宏假释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开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396号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罪犯梁开宏,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开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被告人梁开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怀中刑二终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执行机关提交的关于撤回罪犯梁开宏假释材料的函。经审查,因罪犯梁开宏系“三类”罪犯,在执行机关报送假释审核时,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认为该犯暂不能予以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销对罪犯梁开宏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梁开宏的假释建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