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8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泗。委托代理人孙志兵。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3年01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2866152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5925元,出票人杭州力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江苏道博化工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玲艳
审 判 员 赵 喆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