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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81号

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徐兴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81号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兴泗。委托代理人孙志兵。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3年01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2866152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85925元,出票人杭州力禾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背书人江苏道博化工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玲艳

审 判 员  赵 喆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