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2415号

黄建龙与吴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龙,吴丽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黄建龙,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文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丽香,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龙与被告吴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建龙以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建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黄建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