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黄建龙,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文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丽香,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龙与被告吴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建龙以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建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黄建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耀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