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永福县***宿舍。
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X月X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3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即违约金给付义务,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