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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84号

(2013)永法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X,广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永福县***宿舍。

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XX与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X月X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3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即违约金给付义务,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