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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19号

强制裁定书13-1419徐贵云、山河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贵云,湖南山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徐贵云。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山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67144.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杨骐铭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