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泽向(别名“阿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红东一屯**号。2013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林(别名“阿林”),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红东三屯**号。2013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泽向、徐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被告人徐泽向、徐林于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内,或分或合,多次向其他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海洛因,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徐林个人贩毒: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林先后两次于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朝阳屯旧屋旁、古带村徐氏祠堂向徐XX出卖人民币20元、30元的毒品海洛因。
二、被告人徐泽向个人贩毒: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泽向于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朝阳屯旧屋,以人民币5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徐X出卖毒品海洛因1粒。
三、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共同贩毒: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共同于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朝阳屯旧屋将毒品海洛因分装,并先后向方XX、徐X出卖价值人民币100元、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各1粒。2013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于平南县镇隆镇古带村将被告人徐泽向、徐林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徐XX、方X、方XX证言、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毒品收条、证据保全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尿液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泽向、徐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泽向、徐林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泽向、徐林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徐泽向、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徐泽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梁浩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江云
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永谈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