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瑞强,职务:该社平乡县平乡信用社主任。被告郭素霞,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被告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黄旭钟,该家具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素霞、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锋
审 判 员 徐丽爽
人民陪审员 杨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