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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素霞、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素霞,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瑞强,职务:该社平乡县平乡信用社主任。被告郭素霞,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被告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黄旭钟,该家具城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素霞、平乡县老平乡家具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锋

审 判 员  徐丽爽

人民陪审员  杨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红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