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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73-2号

(2013)阳执字第27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陈某,唐某某,陈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诸葛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陈德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唐某某、陈德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某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372011010101014XXX中的存款358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372312010103953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先有

代理

审判员  蒋子秀

代理

审判员  袁巍然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芸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