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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峰峰矿区原种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峰峰矿区宏泰煤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易长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保兴,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法定代表人马红,该单位场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庆,该单位副场长。委托代理人程永旺,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聂洪文

审判员 潘新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