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鸡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农民。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崔某携带弹簧式折叠刀伙同刁某骑摩托车到鸡泽县城欲行实施盗窃。中午12时20分许二人到达县城尚品购物中心门口,由刁某在一旁望风,崔某用“T”型撬锁工具撬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价值5568元)的点火开关锁时,被鸡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员发现。刁某骑摩托车逃走,崔某逃跑至会盟大街与民生路十字路口东100米处被巡特警队员抓获。经鸡泽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检验,弹簧式折叠刀属管制刀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携带弹簧式折叠刀伙同刁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邢台市来到鸡泽县尚品购物中心门口,由刁某在一旁望风,崔某用“T”型撬锁工具撬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价值5568元)的点火开关锁时,被鸡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员发现。刁某骑摩托车逃走,崔某逃跑至会盟大街与民生路十字路口东100米处被巡特警队员杜某、魏兆峰抓获。经鸡泽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检验,弹簧式折叠式刀属管制刀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某供述,2013年4月10日上午九点多钟,刁某到家里找我说去鸡泽县偷摩托车,我说行。刁某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来到鸡泽县城,来的路上刁某给了我两个拧子,是撬摩托车点火开关用的。中午时我们到了一个路西的商场的门口,见商场门口有一辆黑色的新摩托车,刁某就让我去偷,他看着人。我走到那辆黑色的摩托车旁边,用拧子插到黑色摩托车的点火开关锁孔里边,还没有拧开时,听见刁某喊了起来,估计不是好事我就往北跑,边跑边把拧子扔掉。往北跑到一个路口就往东拐了,没多远我就摔倒了,然后就被抓住了。来时我身上带了一把黑色弹簧刀,有二十厘米左右的长度,刀刃可以从刀把侧面弹出来。刁某不知道我身上带着弹簧刀。2、被害人柴某陈述,2013年4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我骑摩托车带我媳妇去尚品买东西,出来后发现摩托车点火开关被撬坏了,我不知道谁撬的。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我和队友魏兆峰在鸡泽县城兄弟超市和尚品门口蹲坑守候执行任务的时候,我发现有两个男的合骑着一辆黑色摩托车停在了鸡泽县尚品购物中心门前边。骑摩托车的在尚品门口南边等着,坐摩托车那个人下来走到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前,向四周看了一下,然后就用东西去撬摩托车钥匙点火开关,我感到很可疑,就和魏兆峰上前查看,骑摩托车的那个男子发现我们后骑着摩托车加油门就往南逃跑了,这时候撬摩托车的那个男的也发现了我们,然后顺会盟大街就向北逃跑。见那个男的把一个东西扔到了路边,那名男子摔倒后我上前摁住他,魏兆峰赶到后,和我一起抓该男子,魏兆峰摁住那个男子的胸部,我就摁住那个男子的腿,后来我听到有东西掉到地上,发现有一把打开了的黑色刀子,我抢过来并和魏某将其制服。然后就去刚才那个男的扔东西的地方捡起一个T字型锥子,还缠着白色胶布。后来队里的人过来后就把那个男的带回队里了。4、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4月10号12点20分左右,我和队友杜某在鸡泽县城会盟大街兄弟超市和尚品门口蹲坑守候的时候,发现有两个可疑男子合骑一辆黑色摩托车,停在了尚品购物中心门口。骑摩托车的在尚品门口南边等着,坐摩托车男子下来走到尚品门口前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跟前,先用身体碰了一下摩托车,然后从兜里掏出来一个东西去撬摩托车锁点火开关,第一次可能是没有撬开,在撬第二次的时候,我和队友杜某上前查看的时候,在尚品门口南边等着的那名男子发现我们后骑摩托车就向南逃窜,这个时候正在撬摩托车的那个男的也发现了我们,然后就顺着县城会盟大街向北逃跑,然后我和杜某就向北追他,跑到会盟大街与民生路十字交叉路口后,就顺着民生路向东逃窜,那个男的向东跑了大概有100米左右的时候,在即将被我们追到的时候,那个男的摔倒在地上,然后杜某就上去摁那个男的,随后我也去摁住了那名男子胸部的地方,在我摁住那个男子的时候,我发现那个男子的右手拿着一把打开了的黑色刀子,在我面前晃动了一下,然后我就赶紧抓住那名男子右手腕处,去夺他拿的刀子,想让他松开手中的刀子,在我使劲握他手腕的时候,他手中的刀子被我弄到了地上,后来我和杜某就把他制服了。后来通知队里,队里来人后就将那个男的带回去了。在我夺那个男子的刀子的时候,我左手大拇指上关节的地方擦破一层皮,受伤了。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中午12点15分左右,我在县城会盟大街和民生路交叉路口东边路南买菜时,风一前一后有两名男子在追另一名男子一边追一边喊:“抓住他,就是他”。接着又见一个男的骑着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从会盟大街向东进入民生路,车速很快,超过了刚才被两个人追赶的那个男子,又急忙返回,当看到那个男的被追赶过来两个人正在摁倒地上,就又掉头,骑着摩托车向东跑了。这时被摁倒在地上的那个男子还从兜里掏出一把刀子,随即被制服,后来才知道那追赶的两个人公安局的便衣人员,被追赶的人是小偷。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0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在门市上听到外面有人喊抓住偷摩托车的人了。我往东边看见有两名年轻男子,正在地上摁着一名男子,其中一个年轻人,手中拿着一把打开的刀子。过了不大一会,公安局的车就过来了,把那名男子带走了。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鸡泽县公安局给我邮来崔某拘留通知书,我表哥李某打听后才知道崔某在鸡泽县偷摩托车被当场抓住的。8、刁某笔录证实,在2013年4月份十几号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崔某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崔某在鸡泽县偷摩托车被逮住了,问我在鸡泽有没有熟人,能不能回家,我说我没有熟人。9、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5568元。10、鸡泽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检验意见证实,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所送检的黑色、单刃、弹簧式折叠刀属于《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所规定的管制刀具。附: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弹簧式折叠刀照片2张。11、涉案弹簧式折叠刀一把、自制“T”型撬锁工具两个,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崔某辩认后表示无异议。12、被告人崔某户籍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管制刀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弹簧式折叠刀一把、自制“T”型撬锁工具两个,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晓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