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立保字第00107号
原告:李玉玲,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毅敏,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红燕,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与被告曾毅敏、被告肖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玲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毅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2栋5单元802室的房屋进行保全,案外人章志雄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3栋7单元702室的房屋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曾毅敏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2栋5单元802室房屋的登记手续;
二、冻结章志雄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7号东方江景园3栋7单元702室房屋的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柯亚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涂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