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民初字第00601号

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党建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英,党建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李海英,男,汉族。被告党建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党建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英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英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