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李海英,男,汉族。被告党建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党建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英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英负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